怀安县法院采取预处罚告知措施成功执结
2025/7/28 来源:不详<
日前,在预拘留措施的震慑下,怀安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腾房案。被执行人王某、罗某将已拍卖长达两年之久的房屋腾退,该房已顺利交付买受人。
王某、罗某系案件的被执行人,与本案的申请人李某、郭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,向其借款40万余元,同时以其名下房屋作担保。双方在约定时间到期后,没有按时还款。李某、郭某遂将王某、罗某诉至法院,判决生效后,罗某、王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,申请人向怀安县法院申请执行。
执行过程中,怀安县法院通过司法网络平台拍卖王某、罗某的房屋。涉案房屋拍卖成功后,怀安县法院依法通知王某、罗某将房屋腾空,但王某、罗某以房屋是他人所有等各种理由拖延腾退房屋。这时,案外人张某又以王某、罗某欠他钱为由对腾退房屋提起异议,意图达成拖延执行的目的,经审查,张某的异议并不成立,遂被驳回。
为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,我院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对罗某、王某先下达预拘留通知书,责令其限期腾房,同时告知俩人,如到期不腾退,怀安县法院将依法强制腾退房屋,并对罗某、王某实施拘留措施。
被执行人王某、罗某,在执行惩戒措施的威慑下,主动与执行干警联系,称已将房屋腾空。随后执行干警到达涉案房屋现场后,成功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。
法官说法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,在执行过程中,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关责任人,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。
在“善意文明执行理念”的背景下,人民法院在原“处罚”方式上,创新了“预处罚”的新型执行手段。以预留时间、提前警告的方式,对被执行人发出“惩戒预警”,留给“能而拒不履行者”抉择空间,既达到了打击违法、督促执行的目的,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,做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。
如果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法院执行,并不会真正受罚;但如果仍拒绝履行义务,法院将对其进行实质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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怀安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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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《怀安县法院采取“预处罚告知”措施成功执结一起腾房案件》